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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除道路渣土致人伤残 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罗建 黄戌娟 编辑:王津 2014-10-17 13: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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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县分站10月17日讯(分站记者 罗建 通讯员 黄戌娟)湘潭县男子何俊骑着摩托车在某施工路段经过,因避让路面渣土不及,连车带人重重摔倒在地,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故造成何俊经济损失多达10万,他一纸诉状将该路段的管理者和施工企业告上法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施工企业承担何俊50%的损失,何俊自己承担50%的损失。
  
  2014年3月27日下午六点多,何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湘潭县易俗河镇办事,途经了尚未交付使用的金龙路,该路面堆放了大量废砖渣土,约半小时后,何俊办完事骑车原途返回,经过上述路段时,因避让路面渣土不及,何俊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何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后经鉴定,何俊的损伤构成玖级伤残,造成其经济损失104309.73元。何俊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让其受伤的路段的管理者某建投公司和路段施工企业六海控股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故发生路段仍在建设施工中,尚未交付使用,但该路段已实际允许车辆行人通行,对该路段工程施工企业六海控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等措施的义务,必要时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事发路段大部分路面出现渣土堆放物,施工企业应及时清除障碍,维护通行安全,六海控股公司未切实履行上述义务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何俊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何俊在骑车前往易俗河县城时已明知路面堆放有渣土,返回时却未尽谨慎驾驶,规避危险的义务,自身的过错亦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路段管理者某建投公司因其明确表示未要求施工单位对外开放使用该路段,六海控股公司虽辩称某建投公司指示其对该路段开放使用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认定某建投公司具有指示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何俊损失的分责比例为,六海控股公司承担50%,何俊自负50%。遂法院判决,由六海控股有限公司赔偿何俊各项损失共计5215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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