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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等人与被告人文某等人多次持枪械和刀具在白沙镇街上追打斗殴,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期间,在张某指示下,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误以为受害人黄某为洗溪籍文某的手下,而持刀将其多处砍伤,致黄某八级伤残。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某等人基于私仇宿怨、争强好胜,争霸一方,成帮结伙,持砍刀、枪支等械具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犯罪还为其在沅陵县提供住处,并准备帮助其逃跑,构成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等1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