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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四类严禁”专治非法客运和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谢雨 编辑:杨洁 实习生 刘芳明 2014-10-23 14:52:0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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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10月23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谢雨)10月22日上午,家住河西民主路附近的唐女士致电湘潭市客管局,因听说湘潭正在整治非法客运和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想了解这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具体表现行为,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天,市客管局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就这类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该负责人介绍,10月中旬至11月底,是湘潭打击非法客运和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的集中整治阶段,湘潭将对4大类“严禁”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民可致电0731-58632921、0731-55558180进行监督举报,凡举报非法客运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元/次。
  
  第一,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严禁使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严禁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代办公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严禁出租车乱停乱靠、拒载、强行拼客、中途甩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收费、擅自安装车载电台或驾驶员使用手持对讲设备,严禁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或持无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等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出租车驻点喊客拉客、违规从事班线运输经营。违者依法从重处罚,将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列入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将核减其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直至吊销其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退出行业;对不合格的违规经营驾驶员,吊销其服务资格证直至清退出行业。
  
  第三,严禁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为非法客运提供电召服务。违者依法从重予以处罚。非法从事客运服务的通信号码,由通信企业依法解除服务合同。
  
  第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非法客运行为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违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这一次,湘潭市已下定决心治理好非法客运和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绝不会心软。”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家属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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