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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6日,莫某的亲戚周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请求莫某以其店面为担保贷款100000元。莫某欣然同意,拿出房产证与周某一同去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恰逢信贷员外出收款未归,莫某便把房产证交给周某,并对信用社在场的其他人员说自己另有要紧事情要办,没有时间久等,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由周某办理即可,然后离去。周某此后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得款项100000元。该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信用社要求莫某代为偿还,但莫某称其未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拒绝对该款承担任何责任,信用社由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