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未在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上签字 法院:合同有效同样担责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2014-10-27 22:00:12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道县10月27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莫某以为自己未在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上签字,就无须对亲戚周某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却不知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10月23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莫某以其房产对周某的100000元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3年3月6日,莫某的亲戚周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请求莫某以其店面为担保贷款100000元。莫某欣然同意,拿出房产证与周某一同去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恰逢信贷员外出收款未归,莫某便把房产证交给周某,并对信用社在场的其他人员说自己另有要紧事情要办,没有时间久等,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由周某办理即可,然后离去。周某此后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得款项100000元。该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信用社要求莫某代为偿还,但莫某称其未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拒绝对该款承担任何责任,信用社由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