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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拟取消死刑 死刑罪名减至46个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成婧 编辑:刘飞越 2014-10-28 08:46:5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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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审议了一系列法律修正案,包括《刑法》修正案(九)、《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反恐法》修正案草案等在内的多部法律,部分法条出现重大变化。这些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

  集资诈骗罪等为何取消死刑

  综合新华社电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草案如果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由55个减为46个。

  集资诈骗罪与死刑罪刑不相当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十分合理。

  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中,吴英经历了被判死刑、改为缓刑,最终减为无期徒刑的转变。

  张永红说,一些生意人无法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取必需的资金,为经营需要,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募集资金。向多人或不特定人借款,即符合集资诈骗罪所要求的“集资”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大量借款就可能不归还或者不能及时归还。这又往往可以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满足了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从而可能被判死刑。

  “行为人是以经营为目的,不能还款或者不能及时还款的结果是经营风险所致,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妥当,更不用说判处死刑了。”张永红说,“实践中,往往因受害人群访而首先认定后果严重,这很容易让司法机关误判,导致错判和执行死刑。”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可判死刑的暴力犯罪相提并论,专家认为,应做到罪刑相当,经济类犯罪废除死刑是我国逐步消减死刑的妥当选择。

  强迫卖淫可判强奸罪或杀人罪

  针对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强奸罪论处。

  张永红说,组织卖淫罪核心行为是“组织”,而强迫以外的“组织”行为很难称之为最严重的犯罪,对组织卖淫罪配置死刑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相比,手段更为恶劣,危害也更大一些,”张永红分析,“有些强迫卖淫行为也确实能够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但这主要限于那些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如强奸后强迫卖淫、强迫行为致人死亡,而上述情形如果需要判处死刑,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分析]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纵容犯罪

  草案如果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由55个减为46个。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

  张永红认为,与上一次取消13项死刑罪名相比,这次废除死刑罪名的范围更广(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有些具有一定争议,如集资诈骗罪、强迫卖淫罪,说明废除死刑的决心更强。”

  反腐法条大修

  让贪官不敢收、行贿人不敢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注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删除量刑数额如何确定贪污受贿情节?

  草案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张永红认为,现行刑法中的量刑数额标准较低,1997年的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数额幅度不合理,导致罪刑不均衡。

  “根据现有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上是1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而10万元以上的,则对应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永红说,“超过10万元,可能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才对应1年有期徒刑。”

  取消量刑数额标准后,如何界定官员的贪污受贿情节?

  张永红表示,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标准,通过司法解释的更新来变化定罪量刑标准,并非是没有数额标准。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程度,数额大小不是唯一的因素,数额以外的情节如手段、次数、故意内容、社会影响等也是影响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张永红建议,不妨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来统一和规范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对数额标准、情节认定和对应的刑罚幅度,即什么样的数额和情节应当对应什么幅度的刑罚作出规定。

  严格行贿处罚会否打击行贿人举报积极性?

  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

  浙江温州市一位检察官说:“行贿、受贿犯罪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以前查处腐败案件时,往往忽视了对行贿人通过贿赂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查处。最终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受贿者判刑,获益更大的行贿人却仍然赚钱。”

  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这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但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草案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多数被采访专家认为,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发生。

  猥亵男性入罪

  “被骚扰的男性终于有法律撑腰了”

  [草案规定]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可以成为猥亵案件的受害者。该草案若获通过,对于那些被称为“小鲜肉”的男子,遇到猥亵侵害,将有法律为他撑腰。

  本报长沙讯“男人被猥亵不都是当作牛皮吹一吹么?”长沙市民彭方林听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时,开玩笑说,男性被骚扰猥亵时终于可以“有法律撑腰了”。

  据记者调查,许多受访者都认为把猥亵男人加入猥亵罪多此一举。彭方林说,在猥亵方面,男性和女性的心理完全不一样,女性在被骚扰时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难以启齿的事”,而男性则很有可能会觉得被女性骚扰是“自己的魅力所在”。

  对此,小学教师唐女士认为,在猥亵方面,女性相对男性而言大多数处于弱势一方,更容易受到胁迫,“女人的力气小,胆子小,女人想要去猥亵男人,难度挺大。”

  “也许是最近几年,江湖上女汉子传言太多了,所以男人也有被保护的需求了。”提起男人被猥亵可以定位猥亵罪时,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张先生说。但大多数受访者向记者表示,他们身边的男性被猥亵的情况并不多见。

  滚动新闻记者 赵颖慧 成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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