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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方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谷某伙同周某(未满16岁、另行处理)为筹措上网费用,从2014年9月20日至23日,利用从一公交车上盗来的“安全锤”,连续三日趁凌晨夜深人静之机,在本市雨湖区范围内,选择露天且无人值守地点停放的小车,采取砸车窗进入车内的手段作案20起,从被盗(害)车主私家小车内盗得车主随意存放于车内的现金共计1520元、香烟(15包)和衣物折合价值495元,除其中11起因车内无财物未果外,仍给上述20位车主造成车窗损毁经济损失共计13004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的发生,再次给随处停放私家车和随意在车内存放现金及其他物品的车主们提了一个醒。车内不是保险箱,即便车内没放财物随处停车仍会遭贼手。一方面城市治安相关部门要加大夜间巡防力度,另一方面还请有条件的车主尽量将爱车停放于夜间有人值守的安全停车场或车库内可保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