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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伊能静“被代言” 美容公司各赔5万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2014-11-07 0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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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红网长沙11月7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长沙鹏爱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爱公司)的网站擅自使用台湾明星林心如、伊能静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被两人告上法庭。今年5月,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向两人书面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鹏爱公司不服,向长沙中院上诉。11月6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两起案件二审均维持原判。

  2012年,林心如获知鹏爱公司(当时名称为长沙市泛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其照片用于“酒窝手术、脱毛”等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林心如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于2013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5万元。

  艺人伊能静也遭遇到同样的情况,鹏爱公司的网站擅自在网页中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伊能静提起诉讼,索赔40.6万元。

  长沙中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要求赔偿。林心如、伊能静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其代言广告是可以盈利的,鹏爱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网站仅使用其肖像图片,并非完整的广告代言活动,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对林心如、伊能静的具体损失进行认定,判决鹏爱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赔偿两人经济损失5万元。

  此前,鹏爱公司因因擅自使用演员张馨予的肖像做宣传广告,被张馨予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法院一审判决鹏爱公司向张馨予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元。

  [律师说法] 明星“被代言”和侵权成本低有一定关系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表示,一般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多,还可综合考虑当地城市经济发展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等。邓龙律师认为,美容公司屡屡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做商业宣传,和侵权成本低有一定关系。如果是找明星代言,显然需要支付更高的代言费。从打击不良商家的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上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对防止其恶意利用他人肖像、规避代言费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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