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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1962年出生,今年已52岁,20年前,王某才30岁出头,但好吃懒做,整天跟着一些“哥们”打混,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恶习。1994年11月份,将近年关,村民各家牲猪已养肥,这时,王某与邓某、江某、王甲某(均已判刑)等人没事就在一起闲聊。“快过年了,没钱过年怎么办,哥想弄点钱,如何?”一提到这话题,大家一拍即合,一番商议后,大家决定盗窃村民家养的牲猪,并进一步策划好盗窃方案。当晚,王某等人就带着箩筐和一些杀猪的工具来到永兴县油市乡一户人家的猪栏里,用杀猪的尖刀将一头200多斤重的牲猪杀死,并用棍子将猪抬到离案发地100来米远的位置,将猪毛整理干净后带到郴州罗家井市场将猪卖了。
从1994年11月至1995年3月,王某等人在永兴县油市乡、复和乡等地结伙盗窃作案15起,盗得牲猪21头、水牛一头和香烟、鞭炮等物品,价值22730.1元。同案人王甲某、江某、邓某于1996年因盗窃情节不同分别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九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20年之久的王某于2014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