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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曾某,系桃源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管财务,分管人事教育、市场建设和监管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吴某,市场建设股长。起诉书指控,在2008年底至2012年,曾某、吴某利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职务之便,二人事先商定采取给商家多安排补贴资金方式,以工作经费的名义从商家的补贴资金中套取国有资金5万元后予以私分,其中曾某实得3万元,吴某实得1万元,另1万元由曾某交给他人,其行为涉嫌共同贪污犯罪。2008年至2013年期间,曾某伙同市场建设股长吴某,利用负责成品油加油站新建、迁建、改扩建管理工作职务之便,在明知成品油加油站报批没有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多次安排吴某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向成品油加油站商家索取费用24.9万元,然后两人予以私分,其中曾某分得14.8万元,吴某分得9.1万元,另1万元由犯罪嫌疑人吴某送给他人,其行为涉嫌共同受贿犯罪。2011年至2014年期间,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某超市、某市场老板、加油站老板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8万元。2010年3月,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安排补贴资金方式,从某电器超市分配的补贴资金中套取5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向商家索取贿赂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曾某、吴某作为桃源县商务局从事市场建设和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配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后二人私分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犯罪。二人利用负责成品油管理工作职务之便,多次共同索要他人贿赂后私分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另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配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