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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晏某走到株洲县渌口镇和城国际小区的杨某家中,发现只有其17岁女儿黄某某一个人在家,晏某遂起意强奸黄某某,于是采用掐脖子、亲吻、强行脱裤子等手段,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时,黄某某提出有张6万元的银行卡,晏某就停止了强奸,掐住黄某某的脖子,要黄某某拿出银行卡并索要密码。黄某某告诉了晏某银行卡密码后,晏某某又拿了黄某某的手机,并对黄某某说如果密码不对,就将其照片发到网上去。随后,晏某离开了黄某某家。
晏某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黄某某,属于强奸中止;晏某拿到银行卡后未到银行取钱,而是将卡扔掉,属于抢劫未遂。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据以上事实和情节作出了判决,认定晏某犯抢劫罪成立,与强奸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