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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明年2月3日在长召开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编辑:杨洁 2014-11-27 09: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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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议决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2月3日在长沙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查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湖南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湖南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湖南省2015年省级预算;听取和审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还终止了周杏武、李文健、刘印、胡向阳、吴晓轮、熊勇武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现在,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754名。

  “打包”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通信条例》昨起废止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议决定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同时废止《湖南省通信条例》,并从昨日起开始施行。

  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底部署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明显不协调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根据要求,我省已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分批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共修改49件、废止21件地方性法规。从今年5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在此次常委会上“打包”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废止1部地方性法规。

  此次“打包”修改的7部地方性法规包括:《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于1998年出台的《湖南省通信条例》,由于出台时间较早,现通信体制已进行重大改革,电信和邮政分离,且分别实行政企分开。该条例中关于邮政方面的内容与我省2010年制定的《湖南省邮政条例》有重复和不相适应的地方,电信方面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实际需要,且国家正在进行立法。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适时制定新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明年3月1日施行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领驾照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在长沙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新闻报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禁毒巡查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经营服务场所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条件,或者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报告公安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

  此外,《办法》还规定,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重型机械车等车辆的驾驶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涉毒排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机动车,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邬文生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议任命李夕兵为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命邬文生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会议还任免了一批法官和检察官。

  任命:

  熊春明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刘蔚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全锋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夏莉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杨正胜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聂叙昌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胡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汉期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罗文斐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钱丽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别敏军的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周欣的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建华的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建安的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曾利民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吴承华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戴道晋同志简历

  戴道晋,男,汉族,1957年2月生,湖南汉寿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1977.12-1978.10 湖南省汉寿县汉太公社干部

  1978.10-1983.02 湖南省汉寿县委组织部干部

  1983.02-1984.08 湖南省汉寿县团委副书记

  1984.08-1986.0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6.09-1988.03 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科级组织员

  1988.03-1991.03 湖南省委组织部组织处主任科员

  1991.03-1992.11 湖南省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处副处级组织员

  1992.11-1995.03 湖南省委组织部《当代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辑

  1995.03-1996.05 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组织员

  1996.05-2000.06 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其间:1996.09-1998.12湖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0.06-2002.06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资兴市委书记

  2002.06-2004.03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4.03-2008.08 湖南省郴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8-2011.12 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

  2011.12-2012.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排第一),办公厅主任

  2012.03-2014.11 湖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14.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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