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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凌晨4时左右,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的湘潭县人何某某来到石峰区霞湾新桥村的冯某家,采取用“竹竿钓鱼”的方式从冯某家一楼卧室的窗户边上,盗取一个女式包,并从包中翻出了70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案发后,冯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石峰公安分局干警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勘验,从案发现场的何某作案工具“竹竿”中提取到可以用作DNA检材的身体组织。经技术对比,发现与前科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DNA信息相符,公安机关遂对何某某采取临控措施。经审讯,何某某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