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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王宏婷 罗云峰 陈杰 编辑:李艳华 2014-11-27 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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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27日讯(记者 王宏婷 通讯员 罗云峰 陈杰)11月26日下午,第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预算法修改后,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过去我们筹钱愁钱,现在有了《条例》,乡镇基本财力有了法律保障;过去想干就干,现在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多大财力干多大事;过去应该管的管不到,现在资金监管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大胆干,放心干,这样更能沉下心来为老百姓多干实事。”今天,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镇镇长罗健谈到《条例》出台对乡镇工作带来的积极意义时高兴的说,乡镇政府财政行为将更加规范,对乡镇的发展也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罗健举例说,回龙铺镇白云工业小区用地手续办理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就不能由主要领导说了算,必须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才能增加预算。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财力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亮点有:
  
  保障乡镇基本财力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为增强预算约束力,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湖南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严格资金监管
  
  为适应新形势,《条例》赋予了乡镇一定的监管权限,要求其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管。对于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乡镇政府不得举债
  
  《条例》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为防止乡镇新发生债务,《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条例》还对乡镇财政机构职责、人员配备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宏说,《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早在2000年3月就诞生了,随着湖南省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现行条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最大亮点就是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是一部控权法。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财政管理人员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一切行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明确乡镇政府财政工作的责任和权利。二是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财政工作开展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坚定法治信念,做到法治财政和公共财政二者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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