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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规范资金申报管理 支持直接申报强化考核奖惩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唐爱平 编辑:刘飞越 2014-11-29 0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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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 唐爱平)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省发改委出台系列文件,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管理,支持直接申报,确保机会均等;强化集体决策,强化考核奖惩,确保资金申报公开、公平、公正。

  支持直接申报。在湖南日报设立“政府重大投资公示”专栏,省发改委网站同步公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及专项资金申报信息。支持省直单位、市州及县市区发改委以及项目单位,按投资信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公开政策办法。重大规划、专项政策均以“政策解读”方式在省发改委网站设专栏公开,让社会了解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各行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和省级专项,申报、安排均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申报的条件要求、办理程序等,细化到各个具体环节并公示,促使潜在申请人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公开安排结果。除涉密项目外,所有项目一律按管理办法申报、审核,按分配办法分解,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考核奖惩。一是加强申报考核。对市州、县市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奖优罚劣。资金申报与已安排资金、项目情况挂钩,与各类检查结果挂钩,与资金使用效果挂钩,与规划中期评估和项目后评价结果挂钩,与社会评价和群众反映挂钩。二是建立项目管理激励机制。对项目管理规范、监管到位、资金使用高效的地区,以及开工及时、推进迅速、质量优良的地区和项目社会评价较好的地区给予重点倾斜。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申报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州和县市区汇总申报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或未经国家同意擅自调整挪用国家资金的,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省发改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已安排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中央资金闲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所在市州以后年度申报和安排同类国家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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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申报与安排程序

  省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除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余资金一律采取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方式,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出专项申请。省发改委结合专项或试点的设立条件,每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下年度拟设立的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方案,提出省预算内投资方向、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内容,以及资金安排方案建议,委务会集中审议。

  二、编制规划方案。除继续实施的老专项或试点外,根据委务会审议结果,相关处室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专门规划或实施方案,委务会分批次研究审议。

  三、项目申报评定。各牵头业务处室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分头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建议。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充分依托项目库、专家库,组织综合评审,防止方向不符、重复支持、项目小散。

  四、后期监督评估。省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稽察或后评价,稽察或后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

  一、申报要求。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工作方案、专项规划或申报规定,结合实际提出省内申报方案,明确申报内容、支持领域、材料格式和其他工作要求,及时部署并指导省直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以及项目单位开展申报,不涉及保密的均向社会公开。对国家已制定专项规划的,严格按规划执行,优先申报规划内条件成熟的项目,规划外项目须在完成规划调整并经国家同意后再予申报。

  二、申报程序。省直部门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市本级及市辖区、跨县(市)的项目,以及涉及区域重要生产力、重大社会设施布局、需市州综合平衡的县市属项目,由市州发改委统筹平衡后汇总上报;其他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部门报省发改委。支持项目单位根据公开的申报信息和条件要求,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由各级发改部门申报的,应严格按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程序的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对申报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并及时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同意。

  三、项目筛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公开、透明地组织申报工作,明确并公开本地申报项目和遴选排序的标准原则,有效覆盖本地符合条件的所有项目,为相关机构提供公平、公正的申报平台和机会,严禁暗箱操作。省发改委对市州、县市区,以及项目单位的直接申报,按公开地筛选办法进行审查,国家要求评估的,省发改委统一组织评估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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