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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日21点左右,庞某参加单位同事聚餐喝醉酒后乘坐同事的小车回家,途径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衡州印象饭店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蒸湘区交警大队民警严某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往事发地点处理交通事故,当严某正在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了解情况时,庞某突然上前对其进行辱骂继而殴打,而后又对上前制止的蒸湘区交警大队民警赵某拳打脚踢。
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酒醒的庞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主动地赔偿了两名交警的医药费,取得了谅解。鉴于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公诉人当庭对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