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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受贿获刑七年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杨洁 2014-12-11 13: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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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桂阳12月11日讯(通讯员 范增珍 陈益清)2014年12月9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02年4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某、谷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共计687.9万元。如2003年上半年,谷某某向姜某某提出以资兴市交通大酒店五间门面作抵押到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姜某某同意了谷某某的贷款请求,后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洞信用社给谷某某发放60万元贷款。过了一个月左右,谷某某又找到姜某某,提出以资兴市消防大队对面的一栋个人房屋作抵押追加贷款,姜某某同意了谷某某的贷款请求,后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谷某某发放35万元贷款。贷款资金到位后,姜某某以投资项目为名,向谷某某要10万元钱,谷某某在姜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姜某某10万元现金。
  
  2014年5月12日,郴州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桂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桂阳县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于2014年6月26日对姜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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