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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新田男子刘某某、胡某相约在桂阳县城,通过一人实施抢夺、一人望风的方式,抢夺单身妇女的黄金首饰。2014年7月到8月,两人伙同在桂阳县农业局附近作案两起、桂阳县蔡伦北路作案一起、桂阳县蒙泉学校附近作案一起,共抢得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两条。之后两人在嘉禾县销赃得一万元。
经审查,胡某在2013年1月因抢夺曾被桂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伙同刘某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