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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缘起于2008年,是年2月27日,赵某驾驶摩托车撞伤张某,随后将张某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X光照片,当时医院诊断没有骨折。接诊医生为张某开了一些消炎药物,张某前往一个体药柜治疗,后又转至一草药郎中处治疗。3月12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与赵某达成协议,由赵某承担医疗费外,另行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00元。张某回到家中后,仍在当地诊所、医院治疗。2009年9月28日,张某在怀化市二医院靖州医院经核磁共振检查,被确诊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伤。2010年11月,张某住院治疗。2012年9月,张某被鉴定为8级伤残。
2010年3月23日,张某向城步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仍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邵中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邵中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发回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城步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重审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妥善化解原被告间积聚六年的矛盾,从而有效避免可能因判而引的缠诉或上访,合议庭法官花费了巨大的心血,在认真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原、被告面对面地沟通协调,通过细致、耐心、深入地去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张某与赵某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承诺在张某删除网帖并发布声明后赔偿其损失4万元。现本案已当庭兑现,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审理结果给予了肯定,案件的成功调结,圆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