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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09年的一天,伍某友从伍某瑞那里赊买了一只8元一斤共2斤半的猪脚,由于第二天伍某友去外地务工了,便嘱咐儿子去付钱。2010年7月18日,伍某友从外地务工回来得知其儿子当时多付了30元钱给伍某瑞,并找到伍某瑞,双方为多付的30元钱发生争执。翌日8时许,伍某友越发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携带钢管在龙塘村10组找到伍某瑞,本是想吓唬伍某瑞,让其将多收的30元钱退还给自己,可伍某瑞并未理睬他。情急之下,伍某友便用钢管殴打伍某瑞的左前额部及左手臂部,造成伍某瑞左手臂尺骨中断粉碎性骨折。经耒阳市公安局鉴定,伍某瑞的伤势属轻伤。
案发后,伍某友后悔不已,积极赔偿伍某瑞的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了伍某瑞的谅解。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中伍某友本是有理方,最后却因自己一时冲动酿成大错,使自己成为理亏方,既伤害了别人,自己也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