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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合口镇农民程某承包经营了合口镇一生态农庄。2014年6月7日,邻近四小孩因天热便私自在程某经营的农庄鱼塘内游泳,其中一人因不善游泳而溺水,被农庄员工及时救起。此后,程某想到溺水小孩若未被及时抢救,自己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十分恼怒,并怀疑是附近农田老板雇请在农田施农药的民工刘某、江某唆使小孩游泳。2014年6月28日15时许,程某即打电话将刘某、江某叫至农庄餐厅内质问。刘某否认唆使小孩游泳的事,程某即责令刘某跪下,刘不从,程就用餐厅内木椅猛击刘的头部和左手前臂,直至刘某跪下。此时,江某也来到该餐厅,程某又责令江某跪下,后经旁人劝解才作罢。
经法医鉴定,刘某因钝器暴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后枕部挫裂创、左前臂挫裂创,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23日,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殴打刘某的事实,并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65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无端猜疑他人使坏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