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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机构中途退学不退费引争议 学员发帖投诉获退款

来源:红网 作者:吴庠 编辑:高芹 2014-12-16 10: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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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投诉:长沙某教育机构教师资质不够,交了钱就不管不问

  红网长沙12月15日讯(记者 吴庠)因教学地点和时间频繁更改,长沙网友熊小姐担心“不能保障教学质量”,向培训机构长沙某教育机构提出退学,但对方以“已签合同”为由拒绝退费。此事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长沙某教育机构退还了该学员所交学费。
  
  报班培训中途退学不退费引争议
  
  据熊小姐介绍,她是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在校学生。2013年大一开学时,在学校听了一场由长沙某教育机构机构举办的日语讲座。听了讲座之后,她对学习日语产生了兴趣,便报了一个日语初级班。仅上了2节日语课,授课老师就劝说报高级班,而高级班的学费高达16800元,远超过初级班的学费。
  
  “报班学习日语,本来只是想当作一个业余的兴趣爱好。高级班学费太高,当时我十分犹豫,最后在授课老师的一再游说下,还是交钱报了高级班。”熊小姐称,令她始料未及的是,刚交完高级班学费就出了“问题”——上课地点从学校教室转到了校外的农民安置房,屋内光线昏暗、设施简陋,没有安全保障;上课时间也不固定,经常更改;授课老师也换成了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教学资质,教学质量大打折扣。
  
  对此,她认为长沙某教育机构实际教学与宣传承诺不一致,于是提出了退学退款,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长沙某教育机构拒绝的依据是——双方已签订正式的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学员在试听完试教课后,自愿缴纳学费参加培训的,中途退学将不予以退费。

    律师:格式条款属无效合同,可退费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红网联动律师张憬认为,网友和该培训机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规定网友要求终止培训合同,可以主张退回剩余课程的学费。该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合同,约定学员上完试听课后就不能退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张憬律师认为,该培训机构可扣除学员已上课程学费,剩余课程的学费则应予以退还。
  
  长沙某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退费
  
  熊小姐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投诉。对于学员的质疑,长沙某教育机构回应称,教学地点从学校教室虽然改到了校外附近场所,但能满足教学需要;培训教师均取得了相应的语言等级证书,能保证教学质量。“我们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教育培训许可证,在官网上可以查看。”
  
  至于该学员提出退学退费,该培训机构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学员可以先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的作出处理,财务部门审批后就可退款到账。”
  
  今日上午,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向熊小姐电话核实,她所交学费已退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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