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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未获分红告村委会败诉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2014-12-22 0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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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2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45岁的刘某户口在雨花区洞井街道某村,村里以他是“空挂户”为由,没有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刘某认为社区筹委会(原名村委会)侵害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和财产权利,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

  刘某原系宁乡县人,因个人原因,他于1993年将户口迁入雨花区洞井街道某村。由于不符合当时户籍迁入政策,该村一直将他作为“空挂户”处理,没给他分配土地。1995年,刘某的儿子出生,户口也落在该村。2007年,刘某在该村建房200多平米,后该房屋因征地拆迁,刘某获得房屋补偿款数十万元。但与其他村民不同的是,刘某父子没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目前该村村民利益股份量化,其他村民每人获得股份15股,刘某父子也没有。刘某父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10余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该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空挂户”只享有居住权,不享受村组任何待遇。原告属于“空挂户”,无权要求分配村组集体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首先应当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尽管两原告将户口登记在被告处,但其未参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未融入该集体经济。两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处后,未向被告主张分配土地并以此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上缴乡镇统筹。根据村民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两原告要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户籍与成员资格不存在必然联系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律师表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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