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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是由20多年前的一份林业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20多年前,原告村民甲及其他几户组民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因政策发生改变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现因村民小组出租原承包合同涉及的林地,甲某将村民小组及林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由于该承包合同在20多年前已终止,现村民小组出租山林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官当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宣判后为村民做好法律知识讲解工作,解答法律疑问。
在纠纷发生地开展巡回审判,一是因为纠纷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距离法院有两个多小时的车程,来往不便;二是因为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林地权属纠纷案件较多,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良好。
近年来,该院针对炎陵县地处山区,来往交通不便,村镇居民法律知识匮乏的特点,积极开展巡回并不断探索巡回审判新模式,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有效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