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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男子获刑1年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永刚 编辑:高芹 2015-01-06 09: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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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1月5日讯(记者 陈永刚 通讯员 陈达 刘曦阳)今天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购买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等“三无”产品1700余公斤,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洗液浸泡除油等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期间,该作坊的酸洗池还曾经破裂,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

  同年5月,作坊周边村民发现自家生活井水受污染变浑浊、不能饮用。5月26日,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上述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硌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硌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的3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门当场查封了该作坊。

  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喻某某进行了宣判。此案宣判后,被告人喻某某一言不发,低头沉默。

  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介绍,目前,对污染物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地地表水已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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