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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宣判 被告获刑一年(图)

来源:红网 作者:谭旭燕 编辑:高芹 2015-01-06 10:19:3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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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长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喻某某正在庭上受审,他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图/潇湘晨报记者华剑

  红网长沙1月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谭旭燕)往废弃山沟池塘排废水,往空地随意倒垃圾,或者在晚上偷排有毒气体……在不少人看来这些只是“缺德事”,事实上,这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

  今年1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开始实施,法律条文由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新法首次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引入打击环境违法案件领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将面临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三无产品给钢材除锈,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到池塘,导致附近井水污染,1月5日上午,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听到这个宣判,年仅25岁的喻某某站在被告席上,始终低头不语。长沙县环保局介绍,此案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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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闯了什么祸?往池塘直排废水

  黑灰色、浑浊不堪、有强烈异味……2014年5月,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村民胡罗军发现自家水井出现异样。胡罗军顺藤摸瓜找出“祸首”,是自家水井附近的一口废弃池塘,池塘内水体呈现被污染症状,而池塘旁边就是喻某某经营的钢材除锈加工作坊。

  长沙县环保局称,接到村民的举报后,环保局及城乡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当年5月26日,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铬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鉴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污染是怎么造成的呢?长沙县检察院指控,喻某某在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明知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是三无产品,仍从其处购进1700余公斤至作坊,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洗液浸泡除油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防治处理即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其间,该作坊的酸洗池破裂还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

  他要受什么罚?入狱1年、罚金1万

  “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喻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月5日上午,长沙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无异议”、“认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喻某某对于指控并没有反驳,并表示自己“深深地获得了教训”。对于有期徒刑1年的结局,喻某某久久呆立在被告席、一言不发,似乎没有回过神来。

  长沙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长沙县环保局介绍,因此案被污染的池塘废水已经全部被转移处理,村民家被污染的水井也得到了及时处置,喻某某为村民新打的水井已经投入使用,目前水质均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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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

  500吨废水偷排城市下水道,3人被批捕

  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李某等3人私自将500吨左右的剧毒废水排入株洲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中,经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所造成的损害达397335.8元。2013年6月14日,3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排放废水被判10个月,罚金4万

  2013年8月,陈某伙同他人合股出资120万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郴州宜章县某镇某村后山处无照经营炼铟厂,将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排向某河,致某河被污染,河水重金属超标。2014年,宜章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做出判决,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

  往池塘排放污水被判刑,不少人眼中的“缺德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高压线”。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种小作坊生产者因排放有毒物质、未处理污水而被判刑的案例不在少数。从今年元旦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制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将面临行政拘留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违反环评法的,也可以移交司法机关;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其他方式偷排污染物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等行为,也可以移交司法机关。”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介绍,新环保法首次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引入打击环境违法案件领域,明确规定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等行为的,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境违法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增的“按日计罚”制度,打破了以往对污染者最高只能处以罚款100万元的“封顶制”。一家企业违规排污后,环保部门向其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如果10天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旧存在的话,那么第二笔罚单的金额就是10万元,不设上限,直到企业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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