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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95年,是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土坑村农民,因无钱可花,他动了歪脑筋欲诈骗他人钱财。2014年7月下旬,陈某与他人合谋,在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境内,以打电话通知被害人领取新生儿补贴金为幌子的方式实施诈骗。同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临澧县合口镇双龙村村民向某手机接到一名自称是临澧某医院“女性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名“女性工作人员”声称在医院生小孩后国家有财政补贴1680元,并提供了咨询电话01051662848(实为陈某通过绑定手机的电话号码)。因向某当月在临澧县某医院刚生完小孩,即信以为真,便拨打该咨询电话。被告人陈某接听了向某的电话后,谎称自己是北京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并提示向某领取新生儿国家补贴金要到自动取款机上接收,向某便急忙赶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前,一手拿着手机接听,一手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然后根据陈某的电话提示操作,将自己卡上的19789元转入陈某以自己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接着,陈某便关闭了电话,向某再行拨打不通,意识到被骗,当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到福建省漳平市象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诈骗的事实,并退还了诈骗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97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领取新生儿补贴金的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