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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0岁的曹某华,系桃江县鸬鹚渡镇农民。2014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曹某华与村上个别村民以本村乡村公路属于村民集资修建、拖欠工资未结清、集资款未退还等为由,阻止驶入本村架设电线杆的桃江县电力局施工车辆通行。当派出所民警闻讯前来执行公务,反复对其进行劝说与教育后,他仍继续阻止架设电线杆的施工车辆通行,执行公务的民警依法传唤到警车上接受调查时,他竟威胁民警,并用脚将警车挡风玻璃蹬烂强行下车,造成损失达1660元。
案发后,曹某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警车损失,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