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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专项整治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编辑:高芹 2015-01-16 08: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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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月1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记者从1月15日上午召开的长沙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会议上获悉,长沙将开展全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活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泽珲出席会议。

  此次行动整治对象主要是长沙市范围内公司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担保”字样,或经营范围中涉及“投资、管理、担保”等类似含义业务的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重点包括三类公司(企业):投资管理类公司(企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对以上这些机构隐藏的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集资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对非法集资的鉴别能力,规范民间融资,保障金融积极健康发展。

  陈泽珲指出,要客观估价金融市场形势,民间金融总体来看是稳定、健康、有序的,然而还存在管理问题比较突出,风险隐患不小等问题。同时,市场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市场要求,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陈泽珲要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打非工作协调有序,扎实推进;要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实行问责、严格追责;要依法快速处置个案,确保把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加强社情舆论引导,引导群众树立“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契约意识;要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一手打击非法集资,一手创新金融手段,要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考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心尽力帮扶,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近两年,各地各类集资诈骗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亿元大案屡见不鲜。一些机构企业为骗取投资者信任花样百出。投资者一旦上当则损失惨重,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临近春节,长沙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工作会议,部署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活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除了政府严厉打击之外,市民也应提高警惕,避免被所谓的高额收益所引诱,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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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总结金融犯罪4个新特点:普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成受害主体

  近两年,长沙市金融犯罪发生四大新变化。

  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过去,违法融资基本上都有一个实体,以吸款为主,款项大部分投向生产领域。现在主要以集资诈骗为主,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民间资金,且呈现出地域化团伙集中作案的特点,中心城区成为案件高发区、激增区。

  作案手段发生了变化

  犯罪企业采用大量的虚假宣传,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由于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待资金链断裂、资产所剩无几才暴露出来。有些基本是空壳公司,一旦发案没有资产可处置,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

  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长沙市新增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近3000家,这些公司有很多都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参与非法融资的人员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

  受害群体发生了变化

  过去是以有钱人和企业家为主,承担风险能力相对较强。现在是以普通群众为主,特别是一些中老年投资者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差,承担风险能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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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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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举措

  安徽合肥27家中介涉非法集资被立案

  去年12月份以来,合肥市出现了少数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卷款“跑路”的现象。合肥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投资理财中介机构领导小组,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合肥市通报称,跑路的投资管理公司老板多为河南伊川县人,假借省外的一些企业名义进行非法融资活动,许诺年收益约14%-18%,引诱市民特别是中老年群体进行投资。

  截至2015年1月初,公安机关已对27家外地籍投资理财中介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已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2人,清退和追缴集资款700余万元。

  山西5部门发公告防范非法集资

  2014年11月,山西省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防范省内投资理财(管理、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风险。

  公告称,部分投资理财(管理、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存在误导宣传、虚假广告、违规经营等问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严重侵害出资人利益,影响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甘肃部署打击非法集资,出现苗头及早制止

  2015年1月初,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出现苗头及早制止。甘肃省公安厅也召开会议部署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工作,要求对凡是群众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各地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对符合属地管辖要求以及达到追诉标准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贵州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2014年12月,贵州省工商局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主动配合银监、公安机关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快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投资理财、咨询、中介等从事涉及金融业务的公司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无许可证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涉嫌违法线索,对经确认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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