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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单独再婚夫妻3种情形可再生育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洪雷 编辑:王娉娉 2015-01-27 0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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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杨诚

  核心提示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针对再婚家庭,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并于1月24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补充通知》规定,单独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可再生育1个子女。据介绍,去年我省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证43373例,目前人口出生形势平稳。

  离异重组家庭双方各带着一个小孩,是否可以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单独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是否出现新的变化?“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有没有增加我省人口压力?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1月24日正式出台。该《补充通知》规定,单独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可再生育1个子女。

  ■记者 洪雷 实习生 吴思宁 通讯员 唐玉萍

  【政策细化】

  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可再生

  “我跟老公都是二婚,婚前各自有一个小孩,但我老公是独生子女,这种情况能再生育吗?”在此前的“单独两孩”政策中,关于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问题没有具体体现,但再婚家庭都非常关注。随着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出台,“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也随之开始实施。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只要符合这3种情形,单独再婚夫妻就可以享受到‘单独两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詹鸣表示,《补充通知》的内容从今年1月24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事实上是将之前出台的“单独两孩”政策细化到再婚家庭的具体表现。

  【人口压力】

  对人口控制影响不大

  无扎堆生育现象出现

  詹鸣表示,“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不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决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立法角度看,单独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属于操作层面的内容,不必采取立法方式;从法律授权角度来看,在去年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中,已经授权省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詹鸣说:“我们主要还是从再婚家庭的稳定性出发,社会和谐首先家庭要和谐,而且这一部分人群的数量也不大,我们也做过测算,单独再婚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就一万多户,对我们的人口控制,也不会带来过多的影响,何况他还属于这一次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所以我们就做了相应的规定。”

  从2014年5月份办理第一份“单独两孩”再生育证以来,截止12月底,我省共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证43373例。詹鸣表示,目前,全省人口出生形势比较平稳,没有扎堆生育情况的出现。

  【相关处罚】

  违法生育按规定处理

  无证生育收社会抚养费

  单独再婚夫妻在《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印发之前已经生育的,是否将受到相关处罚?

  詹鸣表示,由于单独再婚夫妻生育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的细化,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之前,符合《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但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主管部门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但其他不符合《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的违法生育,仍按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证。也就是说,夫妻再生育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育证。否则,如果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而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详解

  独生子女界定更细化

  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

  詹鸣解释说,“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在这一前提下,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情形包括: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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