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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私分群工费 耒阳一村支书因职务侵占获刑11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肖媛元 邓美慧 编辑:邓瑶 2015-01-28 11:00:3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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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耒阳1月28日讯(通讯员 肖媛元 邓美慧)十五年前曾因盗窃入狱,十五年后因职务侵占重入囹圄。1月26日,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某村原村支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改邪归正当上村支书
  
  2000年,26岁的王某在珠海打工时,因年少而误入歧途,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返乡后,他立志改过自新,一直在村里帮着村干部做事,几年下来因勤恳敬业,获得了村民及村委会的认可,于2008年当选村主任,后又于2013年11月当上了村支书。而该村因其地理优势,近年来一直都有公司在该村征地搞开发,给村民带来了福利的同时也带动了村里的经济发展。
  
  一念之差,私吞群工费
  
  2011年,某公司因项目需要向该村征地,并先后支付了10万元给村委会用作群工经费。经村委会讨论,其中的6万元当做误工补助费发放给了村干部,剩余4万则交给时任村支书的王某及副主任李某(另案处理)用作群众工作开支。
  
  两人做群众工作时仅花费了其中的6千元,该项目完成后,鉴于自己有一部分开支并未向村里报账,而剩下的3.4万元并未动用,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的包干经费的两人便商量着将钱平分,纳入自己的腰包。
  
  然而,用于征地工作开支的群工费属于村集体的经济收入,除了用于解决村干部误工补助问题外,其结余按规定需要交回村委会,用于解决村里其他问题。王某与李某两人在群众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归还剩下的钱款,反将钱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检察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回乡后,王某浪子回头靠着自己的努力和村民的信任当上了村支书,却因一念之差,亲手把自己重新送入监牢。
  
  1月26日,因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的群工经费与他人共同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被耒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随着经济发展,各类开发建设给城市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群众带来了福利。征地款、群工费本是属于群众的经济补偿,却有那么一部分基层干部,将歪脑筋动到群众身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群众利益中饱私囊,对此耒阳市检察院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查办了青麓居委会组干部李某等三人挪用征地补偿款30万元等系列案件,及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总是要面临多种多样的诱惑,其中不乏各式金钱诱惑,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村支书本应是群众的代言人,为群众服务是其应尽的职责,因一时贪念损害群众利益,既违背了职业道德,又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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