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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人身损害赔付不一定再按“农村标准”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晴 编辑:高芹 2015-01-30 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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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人身损害赔付不一定再按“农村标准”

云溪区一农民获“城镇标准”赔付判决

  湖南日报1月29日讯(记者 王晴 通讯员 沈鸿 甘静)云溪区云溪乡失地农民徐某在为别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请求得到云溪区人民法院支持。1月29日,徐某收到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82868元。据庭审法官介绍,判决金额比按农村标准要多出4001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苗场提供劳务,从事育苗、种树、修剪树枝、割草等绿化工作。2013年11月8日上午,由被告安排原告等人在其苗场进行砍削樟树树尖工作,当原告砍第五棵樟树尖时,从2米多高的木楼梯上摔至地下受伤。另查明原告徐某住所地云溪区云溪乡东风村已纳入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规划范围,其所有的责任田已被政府征收,原告一直在城镇从事小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已纳入临港新区规划范围,其责任田已被政府征收。近年原告徐某主要靠在城镇从事小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精神,在确定损失时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已不单纯以户籍为限,而应着重考虑赔偿请求人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消费情况。原告徐某的住所地被纳入临港新区规划范围后,该地区已形成以工业为主导、逐步迈向城镇化的态势,居民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水平已逐渐接近城镇居民标准,故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徐某的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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