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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沅陵县飞天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排总经理助理、副经理戴某某、杜某某专门负责吸收资金及还本付息工作,2009年1月以来,该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建设发展为由,以2分或者2.5分的月息及随时可以取本为诱饵,面向社会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戴某某、杜某某在收取资金时,会向借款人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签名的格式文本借据,以消除借款人警惕,直接将吸收的款项存入二人私人账户,部分用于支付本息、部分用于公司建设发展、部分用于佘某私人开支。至2014年7月,吸收对象达400余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直至7月底,该公司资金断裂,无法还本付息,致使借款人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政府上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