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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2年10月,曹某的妻子产下一子。但夫妻并没有因为儿子感情变好,常常因琐事争吵不断。两个月后,曹某妻子与曹某争吵后,丢下嗷嗷待哺儿子离家出走。面对这一切,无固定经济收入的曹某显得无所适从。此时,曹某的一些好友竟然向曹某提议,到附近的煤矿仓库里盗窃电缆变卖赚钱。此提议很快得到了曹某的同意。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曹某伙同李某等五人潜入附近煤矿的仓库,盗窃了存放于仓库中的一批电缆变卖。曹某分得400元,全部用于购买奶粉。案发后,这批电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2370元。同案人李某等人于2013年先后到案,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