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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来到被害人谭某家里,商谈两人的感情问题,谭某以感情不合为由向尹某提出分手。尹某认为自己与谭某认识有9个多月了,为她付出了一些感情,因此不同意分手,并要挟谭某如果分手必须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谭某听后极力反抗,在尹某强行将谭某从一楼拖拽至一楼卧室过程当中,谭某为了反抗尹某的不法行为,将尹某的左右手、右肩等部位咬伤,并持刀以自杀来警告尹某,为了强行与谭某发生性关系,尹某对谭某实施了捆绑双手、扇耳光、强行拖拽、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并先后两次强行与谭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尹某为了得到谭某的谅解主动向其赔偿了1万元。
检察官说法: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谭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出分手的情况下,男方违背女方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