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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两人露天焚烧工业废物被刑事拘留

来源:红网 作者:李林龙 编辑:何冰 2015-02-09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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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召开湖南首起涉及大气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召开湖南首起涉及大气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红网湘潭2月9日讯(通讯员 李林龙)今日,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召开湖南首起涉及大气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犯罪嫌疑人宋某国、宋某两人因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6日,宋某等两人为提取废网线、废电线、废电源等工业废物中的金属铜,在湘潭雨湖区姜畲镇原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内露天焚烧工业废物。焚烧过程浓烟滚滚,气味刺鼻,湘潭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焚烧,宋某国、宋某两人无视执法人员劝阻,阻扰执法,焚烧工业废物持续一个多小时。
  
  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该类工业废物露天焚烧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所规定的: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宋声国、宋亮两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14年12月以来,湘潭市人民政府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抗击雾霾,守护蓝天”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湘潭市环保局积极部署安排,集中处理了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的环境违法企业,聚焦曝光了一批典型大气污染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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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突变性物质:是指可以引起人类生殖细胞突变并能遗传给后代的物质。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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