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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两人露天焚烧工业废物被刑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国平 刘晓波 编辑:王娉娉 2015-02-10 08: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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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取证视频显示:湘潭市宋某等两人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两人已被刑拘。

  新闻进行时

  事件

  去年12月,宋某等两人在湘潭市雨湖区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并且无视、阻挠执法。经调查取证,两人于今年2月被刑事拘留。

  通报

  当天共焚烧废品近900公斤,排放的有毒物质超标91倍,该案也是我省首起因涉嫌大气环境污染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两当事人焚烧10多年仍不觉违法。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李国平 刘晓波 通讯员 李林龙)湘潭市环保局今天召开重点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首起因涉嫌大气环境污染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案件。

  去年12月6日,宋某等两人为提取废网线、废电线、废电源等工业废物中的金属铜,在姜畲镇原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内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于今年2月5日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移送看守所。

  【违法事件】

  环保执法被认为管闲事

  发布会上,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回忆了当时经过:去年12月6日8时左右,雨湖区环保局在环境巡查时,很远就发现姜畲镇原地矿局区域上空有大团浓烟,执法人员进入院内,发现宋某等两人拉一三轮车废旧电线等工业废弃物在空旷地带焚烧。

  “焚烧过程浓烟滚滚,气味刺鼻,引起周边群众不适,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张洪峰说,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焚烧,宋某等人不仅无视执法人员劝阻,反而威胁、阻扰执法,继续焚烧至上午10时左右,焚烧过程近2小时。

  据取证视频显示,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工作证件,阻止宋某等人焚烧时,宋某等两人根本不予理睬,继续焚烧,还对执法人员恶语相向,甚至称“在自己的地盘上焚烧垃圾,关你们什么事?”嫌执法人员多管闲事。

  执法人员对宋某等人劝阻近一个小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宋某等人才停止焚烧行为。

  【危害调查】

  有毒物质超标91倍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调查证实,当天宋某共焚烧废品近900公斤,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宋某有两个废品收购站,通过原始的焚烧方法提取金属铜已有10多年历史。以前还在市区焚烧,后来百姓意见很大才跑到偏僻的农村焚烧。”张洪峰说。

  “为了谨慎执法,我们事后还进行了现场模拟还原实验。”雨湖区环保局工作人员透露,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和现场模拟证实,宋某当时露天焚烧该类工业废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达到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因这是我省首例涉嫌大气环境污染犯罪,案发后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事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等措施。

  以案说法

  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当事人焚烧10年不觉违法

  湘潭市环保局副局长廖勇表示,此案执法的主要依据是2013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如果发生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类似的行为还不算犯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廖勇说,宋某等两人焚烧工业废品,排放大量可以引起人类生殖细胞突变并能遗传给后代的致突变性有毒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触犯环境污染罪。

  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周边人群不适或住院的情况,暂时不能界定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判刑应在3年以下。

  廖勇说,当事人焚烧工业废品10多年已习以为常,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非常淡薄,还认为执法人员是管闲事,说明环境新常态下普法宣传还需加强。此外,环保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束手无策,暴露出基层环境执法力量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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