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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财物屡教不改 十余年“四进宫”

来源:红网 作者:尹吉文 编辑:申太阳 2015-02-14 15:06:3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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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雨湖区2月14日讯(通讯员 尹吉文)十余年四次锒铛入狱,这样的人生不可谓不灰暗,屡教不改的下场就是再一次失去自由,接受法律的严惩。
  
  2012年8月底赵某某第三次获释,但仍不思悔改,出狱后再次走上了不归路,他先后伙同张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多次实施飞车抢夺。2012年11月26日晚,由张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某,在湘潭市某小巷内抢夺肖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570元现金和一台三星手机等财物。此次得逞后,当晚两人又在湘潭市另外一条小巷内,抢夺邓某的手提包,因摩托车滑倒,两人担心被抓,便将抢夺的手提包还给了被害人然后逃离现场,包内有500元现金和银行卡等财物。
  
  2013年6月7日晚,由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某,在江西省永新县人民医院附近,抢夺刘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1000元现金、一台手机及购物卡等财物。2013年6月8日晚,由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某,在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抢夺周某手提包一个,内有4000元人民币。赵某某参与抢夺作案4次,抢夺财物数额共计6340元。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在前次犯罪所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第二笔抢夺作案因犯罪分子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判决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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