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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陆勇不起诉》称,湖南沅江市检察院26日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同时发布《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和《对陆勇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媒体高度关注的陆勇案件的处理决定和对陆勇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称,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
“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
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某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某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某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不起诉决定书》称,在使用罗某春、杨某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某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某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某账户。
《不起诉决定书》中还表示,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某、杨某、夏某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事件回放:
江苏省无锡市私营企业主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也正因为代购仿制药,他被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消息传出后,几百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10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
同年7月22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
2015年1月10日,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