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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于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不慎染上毒瘾。2012年农历12月底,为给“大飞”(另案处理)庆祝生日,曹某与李某、李甲某及曹甲某(三人均已判刑)、“大飞”商量去永兴县黄泥某煤矿盗窃电缆线来赚钱筹资。当晚凌晨,曹某等人骑两辆摩托车窜至该煤矿盗走电缆55米,并将电缆焚烧后的紫铜以1550余元的价格卖给永兴县某废品收购店,曹某分得赃款4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电缆价值2370元。
因这次盗窃电缆犯罪行为,李某、李甲某于2013年分别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曹甲某于2014年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4年12月9日,永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涉嫌盗窃的曹某因吸毒被送到郴州强制戒毒所戒毒,遂赶到该戒毒所将曹某提出戒毒所,经审讯,其对盗窃电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