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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13时许,朱某与黄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同在汉寿县毛家滩乡集镇从事“摩的”出租时,朱某以黄某载客过程中抢了自己生意为由,持刀威胁、恐吓黄某,强迫黄某付给自己5元钱车费。黄某认为“摩的”拉客本是自由竞争,朱某纯属无理取闹,但见朱某蛮不讲理,为息事宁人,只得付给朱某5元钱。
另经侦查查明,朱某还在同年10月4日、6日,以“摩的”司机马某、史某抢了自己的生意为由,分别持刀威胁、恐吓二人,向马某、史某各强行索要现金5元钱。
2014年4月23日朱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