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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借款16万元后关机 债主将对方及其妻子告上法庭

来源:红网 作者:刘赟 编辑:康晓乔 2015-03-11 1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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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3月1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刘赟)去年6月25日,湘潭男子许椁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向长沙女子蒋晓娇借了16万元,口头承诺马上归还,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

  随后3个月,许椁以每月4800元的金额,累计向对方支付了14400元利息,但本金分文未付,这令蒋晓娇十分担忧。为此,她多次催讨,但均被许椁以各种理由搪塞。

  特别是10月8日的那次催债,人找不到也就罢了,电话还关机了。不得已,内心警觉的蒋晓娇,忙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委托律师将许椁及其妻子李斯琳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战,交锋激烈。

  “这笔借款他用于工程建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李斯琳的辩解,很快遭到原告蒋晓娇的反驳。

  蒋晓娇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被告许椁借的16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经营,其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斯琳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见在这一话题上没有讨到便宜,许椁又将申辩聚焦于“月息3分”。蹊跷的是,否认“月息3分”非他本人书写后,许椁又不申请对这几个字进行笔迹鉴定,且此前又都按月息3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着实难以自圆其说。

  不过,月息3分已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最后,被告方又似乎抓住了一个“空子”——“虽然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但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方认为,此前已按月及时偿还了利息,也就是说借款既未到期,被告也未违约。

  对此,法律并不禁止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但是在争议时要起用口头协议,就必须证明其存在。显然,被告无法证明这一点,而借条上没有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令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原告的胜诉没有悬念。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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