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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2012年曾为蒲某承建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蒲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事后朱某曾多次向蒲某讨要工程欠款,但蒲某百般推诿,拒不支付,朱某万般无奈,决定铤而走险,将蒲某控制起来后,逼迫其还钱。
2013年3月22日,朱某委托朋友以帮助介绍工程为由,将蒲某骗至福建省福州市朱某的建筑工地后,朱某和朋友朱某佳当即将蒲某控制,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蒲某还钱,但蒲某声称手中无钱,不愿归还欠款。因工地不宜久留,朱某决定将蒲某带至湖南汉寿老家继续拘禁。次日,朱某和朱某佳、朱某某、朱某意驾车将蒲某押至汉寿县后,朱某等人先后在朱某某的家中和宾馆房间内对蒲某实施拘禁。其间,众人轮流看守蒲某,并威胁、殴打蒲某,逼迫其还钱。同月25日晚16时许,汉寿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蒲某解救。
案发后,朱某等人向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蒲某对朱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