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保安在巡逻。图/潇湘晨报记者唐柏清
红网长沙3月13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柔 通讯员 胡喆 谢阳)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须配备4名以上标准专职保安员,物业管理小区100户以上须配备4名以上保安……3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外通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3月12日上午,长沙警方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支队(简称内保支队)对外通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内容。
《意见》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小区100户以上配备4名以上保安等。
此外,《意见》明确,将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单位不履行规定将被追责,并明确细化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程序等,倒逼责任落实到位。
[现场调查]
医院:警务室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
12日上午,记者来到湘雅医院警务室。据湘雅路派出所所长曾桐森介绍,这是湖南省首个医院警务室。
曾桐森回忆,在警务室成立前,医患纠纷多。“往往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争执的医患双方,矛盾已经进入白热化。”曾桐森说,其实矛盾的激化是因为双方都缺乏一个第三方的力量介入,这个力量是公正的、可信的。民警的介入能够给家属一个法律和情理上的解释,能够让双方进行理性沟通。“也就是说,警务室给了家属一个可诉求的平台”。
目前,警务室配备4名专职民警和4名辅警。24小时值班,确保民警能第一时间出警。
学校:《意见》发出前就已配备到位
12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南大学第二附属小学。据负责校园安保工作的宋红介绍,早在该《意见》下发前,学校就已经配备了2名保安。
根据《意见》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按寄宿制4名以上、非寄宿制2名以上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宋红介绍,附属二小属于非寄宿制学校,因此早已配备到位。据了解,学校的保安是经物业公司配备的,必须受过专业的培训才能上岗。“都是24小时值班制”。
为了保证校园安全,学校每日有值日的老师,会在学生上下学的时候,负责疏导学生出入,保障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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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500人以下单位保安不少于1人
一般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5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不少于1名;501至10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1001人以上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2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201人至5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501人至2000人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2001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基数不少于10人)。
寄宿制幼儿园配4名以上保安
一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专职保卫人员2倍的标准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中小学(幼儿园)按寄宿制4名以上、非寄宿制2名以上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金融机构下辖营业场所应每班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商场超市金银珠宝柜台、独立门店可按每500平方米每班配备1名专职保安(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小区100户以上配备4名以上保安,300户以上配备8名以上保安,每增加100户可增配1至2名保安。
[解读] 单位不履行规定将被追责
3月12日上午,新闻发布会后,长沙内保支队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法律依据如何?
答:《意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该《条例》既是《意见》的基础支撑,也是《意见》得到落实执行的保障。
具体包括哪些单位?
答:《意见》所指的“单位”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供应设施,大型商贸中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教育、科研、医疗单位等。一般单位是指除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共有企业事业单位约9.7万家,其中包括省、市、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3722家。
对不履行规定的单位如何追责?
答:对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综治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或者“一票否决”,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启动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小区保安不履职导致盗窃案频发,公安机关会不会处罚?
答:如果确系小区保安不履职导致案件频发,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投诉。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物业小区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