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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买的高档茶叶疑为三无产品 顾客红网投诉获赔2万

来源:红网 作者:吴庠 编辑:何冰 2015-03-14 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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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网友李先生质疑自己高价购买的茶叶为三无产品。

(长沙网友李先生质疑自己高价购买的茶叶为三无产品。)

茶叶的铁皮罐体外包装无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等信息。

(茶叶的铁皮罐体外包装无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等信息。)

茶叶的内包装亦无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等信息。

(茶叶的内包装亦无生产日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等信息。)

  红网长沙3月1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吴庠)在商场或超市遇到三无产品,您是放回货架还是果断购买?根据国家现有法规,经销商销售三无产品一经查实,将要向消费者作出商品价格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长沙网友李先生在商城买到疑似三无产品的茶叶,在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投诉后,红网记者实地采访核实,经销商未能出示茶叶的相关生产信息。在商场管理部门的协助监督下,茶叶经销商对李先生作出了2万元的赔偿。
  
  580元一厅的“碧螺春”疑似三无产品
  
  据李先生介绍,今年1月10日,他在长沙某知名商场“万仟堂”茶具专卖店,以580元的单价买了6厅“碧螺春”茶叶,共计3480元。春节期间,他将茶叶2厅为一组,分别送给了2位朋友,剩下2厅茶叶准备留给自己喝。
  
  然而,茶叶送出去后,朋友向他委婉地表示“味道不对”,并提醒茶叶内外包装都没有生产日期和厂家信息。李先生回家找出剩下的2厅茶叶,仔细查看内外包装,确实未找到相应的生产信息。
  
  “难道我买到了三无产品?不应该啊,我可是在正规大商场买的茶叶。”疑虑之余,李先生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投诉,希望能帮他查清茶叶的相关生产信息。
  
  律师:国内法规对三无产品有明确界定
  
  什么是三无产品?红网联动律师、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点评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
  
  “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都统称为三无产品。”尹律师认为,若茶叶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家、厂址、电话、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基本信息,应认定为三无产品。
  
  经销商拒绝出示茶叶生产信息和进货证明
  
  对此,李先生出示了购买发票和剩余的2厅茶叶。经红网记者查看,茶叶的内外包装确实没有生产厂家、厂址、电话、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基本信息。茶叶的铁皮罐体仅印有“碧螺春”的产品名称。
  
  3月4日,红网记者前往该商场“万仟堂”茶具专卖店核实情况。在该店货架上,除了有品种繁多的茶具,还有少量的茶叶在售,但其中并没有李先生购买的“碧螺春”茶叶。经询问,值班店员表示此前确实销售过该茶叶,但早在2月卖完了。
  
  至于“碧螺春”茶叶无产品信息时,值班店员称自己不清楚情况,需要向专卖店负责人倪先生去了解。经电话联系,倪先生回应红网记者称,该店不可能销售三无产品,并解释茶叶还有一个大的外包装,上面印有生产日期等生产信息。
  
  当提出可否查看他所说的茶叶外包装或进货证明时,倪先生予以了拒绝。对此,红网记者找到了该商场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核实该店出售的“碧螺春”的相关生产信息。商场工作人员承诺,他们会责令该茶叶经营者出示相关生产和进货信息,如果是三无产品将会依法向顾客作出赔偿。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可获几倍赔偿?
  
  那么,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可获得多少赔偿呢?红网联动律师、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指出,三无产品缺乏安全标准,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销售,具体赔偿标准要分食品类和非食品类。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商家有意销售三无产品,可视为欺诈行为;对于消费欺诈,商家“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食品类的三无产品,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退一赔十;非食品类的三无产品,则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尹律师表示,茶叶属于食品范畴,李先生可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
  
  3月13日,李先生来电称,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的持续关注和商场的监督下,商家未能向其出示茶叶的相关生产信息,经协商向其作出了2万元的现金赔偿。对此处理结果,他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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