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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汝城人。2014年12月1日,朱某租用被害人的车辆到郴州接其朋友,事前谈好报酬为600元,但因朱某身上所带现金不够,只付给被害人400元,剩余的200元两人约好过几天再给。2014年12月6日17时许,朱某约被害人商谈还款事宜。被害人赶到之后,朱某提出自己所欠的200元钱要过一段时间再给,但被害人却以为朱某不打算还钱,十分生气,并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朱某见被害人生气以为其想与自己打架,遂从口袋中掏出一把匕首向被害人的头面部、腰部等处捅去。见被害人被自己捅伤,朱某赶紧离开现场,被害人也自行骑车到医院就医。经鉴定,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第10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左下肺挫伤,另有多处锐器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6日19时许,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23日,朱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