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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沅陵县沅陵镇商贸城租用一间门面,并利用门面二楼隔离成的三间小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以80元、100元、13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每次从中获取20元或30元的利润分成。2014年10月20日晚上,李某某介绍卖淫女廖某某、杨某某分别以80元、100元的价格在其门面二楼房间里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的规定,为有力打击犯罪,净化经济发展环境,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