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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店里批发枪弹 湖南三店主卖气枪铅子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龙益才 编辑:王津 2015-03-20 08: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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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桃江3月20日讯(通讯员 周再明 龙益才)为贪蝇头小利,介绍两家经营文具的店主把气枪铅弹当成文具商品批发零售谋利,岂料两店主及介绍人均已构成犯罪。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8日,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胡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判处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的气枪铅弹2332发。
  
  现年46岁的刘某某、59岁的李某某、43岁的胡某某分别系湖南省邵东县、桃江县、益阳市城区经营文具用品的店主。2012年10月26日,在桃江县高桥乡开“老牌一元店”的李某某委托在益阳市城区桥南市场经营文具店的店主胡某某从邵东县经营文具店店主的刘某某处以880元的价格购入气枪铅弹20大盒共计11800发后,在其开设的“老牌一元店”内销售给小孩和“打鸟”者等人。2014年5月7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店中查获尚未销售的气枪铅弹2332发。经鉴定,被查获的气枪铅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弹药范围。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犯罪。其中所指的枪支、弹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鉴于其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涉案气枪铅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持枪手续、未取得销售气枪铅弹的销售资格,家中尚存有气步枪、气枪铅弹等属于国家明令上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应该尽快上缴给公安机关,否则很容易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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