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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侯某认识了在常德桥南市场卖假烟的何某,见利益可观,便陆续从何某处购进假烟以次充好,假冒蓝芙蓉王、黄芙蓉王分别以进价100元/条,80元/条购进。所购假烟由何某通过高速大巴带至泸溪高速收费站口,再由侯某运至家中。侯某先后伙同符某、杨某等不同的人将进来的假烟以假乱真以蓝芙蓉王270—290元,黄芙蓉王180—200元一条的价格在湘西自治州八县市销售。
自侯某认识符某以来,固定和符某外出销售假烟,为使假烟更具说服力,符某谎称自己是领导夫人,称假烟是所收的送礼烟向州内八县市销售。侯某与符某两人至2012年底至2015年2月,所销售假烟金额为12万余元。
2014年2月11日,侯某被抓获,在其住所查获蓝芙蓉王烟3.3条,黄芙蓉王28.3条,软芙蓉王烟1条,所扣卷烟经抽样送至鉴定机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据何某供述,其卖给侯某的假烟均从曾某处购得。曾某是常德人,多次从福建购进假烟在常德本地和湘西销售,所购假烟均以物流的方式取货。2014年5月后,福建售假烟方开始用专线电话联系曾某,通过专车运送假烟直抵曾某处,每趟送来的假烟在18件(900条)到40件(2000条)不等,给曾某送来的均为假冒蓝芙蓉王,黄芙蓉王和少量精品白沙烟。曾某接货后,将假烟款通过托人带现金或银行打款方式将烟款付给对方。通过送烟人林某等司机带过假烟款5次,金额28万余元,通过银行账号打假烟款3次,金额为23.985万元。
2015年2月11日,县公安局在运送假烟的车上将曾某抓获,同时林某驾驶车辆强行冲关,连撞几车后弃车而逃。从车上扣押黄芙蓉王30件,150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36万元。曾某被抓后,从其家中搜出蓝芙蓉王694.7条,精品白沙136条,案值24.0131万元。
检察官提醒:受巨额利润驱使,很多商家趋向于假冒伪劣产品,罔顾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打假人人有责,消费者发现一处,举报一处,相关机构更应查处一处,不给伪劣产品喘息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