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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彭某、彭某、龙某在北湖区内S212省道某村路段建设过程中,因被害人刘某没有使用他们本地的挖机进行作业而怀恨在心。2015年1月3日晚8时许,此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约后带着一把大铁锤一起到北湖区S212省道某村路段将被害人刘某的挖机玻璃、发动机、液压泵等主要部件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
三名犯罪嫌疑人因自身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既毁坏了被害人的财物,也导致了S212省道建设这一重点项目工程延误,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极其恶劣。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打击故意毁坏财物、金融诈骗、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