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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李军利用担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党委副书记、管理处处长、张家界市慈利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人和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554835元、美元5000元、购物卡16万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